据上诉两起案件的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介绍,邹女士在2003年间买入该股42900股,由于长运股份的虚假陈述导致其损失140357.60元,故其于2005年11月向法院起诉长运股份公司及5名高管人员。江女士在2003年4至10月间买入该股49900股,造成损失142456.83元,故其于2005年12月向法院起诉长运股份公司。
昨日,重庆市一中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两起案件。庭审中,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虚假陈述揭露日和更正日,原告代理人认为,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4年1月11日,投资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。被告代理人则认为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01年8月15日,所以投资者的起诉没有因果关系,理由是长运股份已经在2001年中报和年报中对虚假陈述的内容作了会计调整,故此后投资者再买股票,长运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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